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五十一条有效出席第二审法庭前,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