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三节 速裁程序第四百三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