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四百三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