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三百九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