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九节 不起诉第三百八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