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