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七节 审查起诉第三百四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