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