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六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二十七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