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三百一十二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同时,应当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