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三百零六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本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