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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效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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