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有效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