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三十八条有效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