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八节 辨认第二百二十六条有效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