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二百一十七条有效对于扣押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将物品送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保管。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