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一百九十三条有效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