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八十九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