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