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