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 立案/第二节 立案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效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