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