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效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