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