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