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