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一百零五条有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