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并及时对损毁、脱落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进行修复,确保无障碍标志标识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