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轮椅等无障碍设备,建立无障碍设施服务规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