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所列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