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