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建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建议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