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