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二)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四)装修房屋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私人物品。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