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二)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三)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四)装修房屋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私人物品。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