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七)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九)旅游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十)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十一)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