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