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根据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价值,将历史建筑分为一类历史建筑和二类历史建筑。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色彩和反映时代特点的标语,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色彩和反映时代特点的标语。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