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