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物质、有害气体等;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烹饪油烟,或者倾倒粪便、油污、垃圾、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四)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者堆放物品;

(五)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种植高大乔木等;

(六)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