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