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