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