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