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