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