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五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