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