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建筑应当保持和体现中国化风格。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