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自治机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