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