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