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降低污水处理等级,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维护运营单位反馈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